会计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2-24浏览次数:34

会计学院

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五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学习,资助标准及名额以当年下达的额度为准,分三档评议并按月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建立档案,生活俭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相应处理。

2.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3.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死亡等原因不继续在校学习或超出学制年限。

4.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的表现。

第四章 资助名额、等级和发放方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情况进行分配对于困难学生较多困难程度较高的学院,在分配名额和资助资金时可适当倾斜。

第八条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划分为三个档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院计划财务处按春、秋季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上,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交学生应缴的费用。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九月份进行评审,次年四月份根据受助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可做适当微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和监督

1.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由班级到学院评议出受助人选及档次,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审核,确定受助名单和资助档次,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定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书面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答复之前应将调查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院奖学金。

第十三条 凡受到法律处理或学院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年评审国家助学金资格;若已领取国家助学金,则追回当年度的全额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我院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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