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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奖学金获得者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关于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高校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教办资助〔2020〕184号)文件要求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项目和资助范围
(一)国家奖学金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三年级(五年制五年级)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按评审指标等额评审。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三年级(五年制五年级)品学兼优,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按评审指标等额评审。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学年。
二、评审要求
(一)坚持评审标准
按照学生的百分制考核综合排序和学习成绩排序共同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名单。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与学习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无违反校规校纪处分记录;
②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超出前10%但位于前30%,但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无违反校规校纪处分记录。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获奖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和学习成绩排名均须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③在校期间生活简朴、自立自强、诚信感恩;
④无违反校规校纪处分记录。
3.国家助学金的获得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②自愿参加勤工助学且考评合格;
③在校期间生活简朴、自立自强、诚信感恩;
④无违反校规校纪处分记录。
(二)严格评审程序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院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要加强领导、认真负责,确保学生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中,院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各年级(专业)评议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程序组织评审,评审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学生问题反应渠道要通畅、便捷,对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反馈给学生本人。
2.规范程序、严格审查。院系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组织开展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奖助学金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应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情况及佐证材料(公示照片)写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总结报告中。
3.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评议工作小组拟定学生受资助等级,各学院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在资助系统中录入学生信息,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在审核阶段,对于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任意一项不在评选范围内或申请材料填报不符要求的,将直接取消申请学生的获奖助学金资格,相应奖助名额作废,先前下达的奖助资金转用于奖助其他考核优秀学院符合条件的学生。
三、评定原则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所有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在学院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不可兼得。
3.有以下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1)无故不按时交纳应交费用者;
(2)评审学年度有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3)评审学年度受纪律处分者;
(4)综合考核不及格者;
(5)佐证材料不真实,缺失诚信者;
(6)在评奖过程中无理取闹者;
四、具体评审程序
1.各班在完成学年综合测评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
2.由辅导员、班级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比条件和综合测评分数高低,严格按比例依名次确定初评名单,由辅导员签字后上报所在学院评优领导小组。
3.各院系评优领导小组对上报名单及个人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按专业年级排序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及评奖材料一并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评选结果及申报者的个人材料进行复核,经学生处审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报批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5.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综合测评成绩
综合测评成绩=学习分+荣誉分+职务分+附加分+特别分。
(1)学习分:同年级同专业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第一名100分,每降一名递减1分,依次类推记学习分。
(2)荣誉分:当年获得省、地(市)学院综合性(如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的,分别加6、4、2分。同一年获得多次荣誉以就高原则计算。
(3)职务分:院学生会主席(团委办主任、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席(团委办副主任、自律委员会副主任)部长(各学院学生分会主席、学院团总支办主任)副部长(各学院学生分会副主席团总支办副主任、干事(各学院部长、各班班长、书记)学院副部长(各班级班团干部)学院干事分别加6、5、4、3、2、1、0.5分。
(4)附加分:党员和人党积极分子分别加4分、2分。
(5)特别分:对在国家、省、地(市)举办的各种活动和比赛中有突出表现和获奖者给予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 国家级 | 省级 | 地(市)级 |
第一名(含一等奖、冠军等) | 8 | 6 | 4 |
第二名(含二等奖、亚军等) | 7 | 5 | 3 |
第三名(含三等奖、季军等) | 6 | 4 | 2 |
优秀奖、纪念奖 | 5 | 3 | 1 |